申请执行人张成英与被执行人王积武、倪德祥合伙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1-01-07 15:19:43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08)榆法执字第227号 |
申请执行人张成英,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积武,男,汉族,1949年8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倪德祥,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 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5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成英与被告王积武、倪德祥合伙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杰华 代理审判员 蔡锦平 代理审判员 冯永帆 2010年7月19日
书 记 员 谈敦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