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成英与被执行人王积武、倪德祥合伙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1-01-07 15:19:43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榆法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英,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积武,男,汉族,1949年8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倪德祥,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

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5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成英与被告王积武、倪德祥合伙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杰华

                       代理审判员 蔡锦平

                       代理审判员 冯永帆

                       2010年7月19日

                       

                       书 记 员 谈敦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榆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