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榆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仁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等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1-01-07 15:17:26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榆法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榆中县支行,住所地榆中县太白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石全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甘肃仁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中县三角城乡许家台。

法定代表人车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宏伟,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9日。

被执行人车静,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1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榆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0月28日依法委托甘肃九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甘肃仁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榆中县三角城乡许家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器设备。2010年11月 26日买受人兰州庄园乳业有限公司以79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甘肃仁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榆中县三角城乡许家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器设备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兰州庄园乳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兰州庄园乳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兰州庄园乳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杰华

                       代理审判员 蔡锦平

                       代理审判员 冯永帆

                       2010年12月24日

                       书 记 员 周振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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