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XX与马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4-09-05 14:55:46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榆民初字第3号 |
原告常XX,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武寅,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常XX诉马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XX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莉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煜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