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XX与马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05 14:55:46
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3号

原告常XX,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武寅,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常XX诉马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XX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莉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煜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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