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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刑诉法,努力提高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13-02-27 10:35: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3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11日起施行。这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修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谈点学习体会。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诉法修改完善,充分展示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改的主导思想。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刑事诉讼法不仅应当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有力追究和惩罚犯罪,同时必须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以防止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其中,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传统,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着力加强了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属于突破性的创新,意义深远、重大。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在审判实践中,一是要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是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是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树立尊重律师辩护权利的意识,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充分保障,重视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注重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四是要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对于调解不成的,要依法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裁判。

三、强化证据意识,努力提高刑事案件质量。

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设置了一系列旨在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配套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化了证人出庭的义务,同时加大了证人保护力度;细化了证明标准,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主体等。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理解和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证据概念的变化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紧密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的概念作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一概念体现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即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形式是证据来意存在的载体,即“材料”。二是严格落实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对于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的,才能认定已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三是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对刑事证据的把握。今后再遇到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案件时,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合议庭认为供述合法性存疑,就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当庭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通过面对面的质询与辩驳,有利于查明证据的合法性。四是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基层法院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认罪的,他对事实证据并无什么异议,这种案件如果安排相关证人出庭无异于画蛇添足。但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可以根据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经验表明,侦查阶段单方面制作的询问笔录,可能存在各种证明危险或传闻危险,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庭审过程无法对书面证言进行有效的质证,法官难以获得正确的内心确认。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四、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现有程序加以改革完善,包括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二是增设特别程序,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在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要更加重视审判效率问题。一是要用好用足简易程序为审判提速。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主要作了七个方面的修改:(1)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2)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3)明确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情形。(4)修改完善了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5)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6)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部分程序。(7)延长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限。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及时审理,规定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使人民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程序中。二是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提高案件质效。新刑事诉讼法对审限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表现在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审理期限,同时放宽了可以延长审限的限制。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可以充分利用新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庭前会议制度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争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中间程序确认,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确保庭审有序、高效进行。三是要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审判人员要在开庭前熟悉案卷,吃透案情,把握关键,制定预案;在庭审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关键和存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要依法处置干扰、妨碍庭审正常进行的突发情况,有效控制局面。要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确保审判效果,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四要提高正确适用量刑程序的能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量刑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既要确保定罪准确,又要确保量刑适当。 

   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注重对新增加内容和特别程序的研究和解读,以有效解决广大法官在理解和适用中的难题或困惑;通过贯彻、落实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推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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