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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案件的法律操作

  发布时间:2009-07-23 11:40:56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焦X,男,汉族,1970112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146号。

   被执行人兰州科技外语学校,住所地榆中县来紫堡乡马家梁教育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XX,该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科技培训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88号。

   法定代表人马XX,该校董事长。

   二、简要案情

   申请人焦X1997年购买了与被申请人相邻的位于榆中县来紫堡乡马家梁312国道东侧约200的土地三市亩的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8年申请人焦X在该场投资修建一层十间200平方米的房屋,200010月续建二层三间未完工的房屋,20025月被执行人科技外语学校建成七层楼房,该楼房排洪道距申请人房屋后墙约80厘米,由于长期雨水、废水浸入地面,造成申请人房屋裂缝、倾斜,无法使用。审理中,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及甘肃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均为该房屋墙体裂缝倾斜,为整幢危房,无加固和修缮价值,建议拆除。地基浸水是引起房屋沉降的根本原因,浸水部位在焦X平房两侧与兰州科技外语学校东围墙之间,主要水流来自兰州科技外语学校东围墙附近的雨水井和排水管。又经委托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案房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17488.70元。为此,我院于2006926作出兰州科技外语学校赔偿原告焦X房屋损失费117488.70元,被告甘肃科技培训学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因兰州科技外语学校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于20061228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焦X2007130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

   我院受理后,执行人员于200725向被执行人兰州科技外语学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0729前履行完毕。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同年327日,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来我院要求协商处理此事,并提出要进行申诉,请求延长执行期限,执行人员向其讲明申诉不影响执行的法律规定,但被执行人就是拖着不主动履行义务。后经法院查询于2007717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5324.31元,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攻势,被执行人于716自觉履行10000元。1117,被执行人向我院交来书面申请,以该案已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为由要求暂缓执行。200898,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兰州市检察院终止审查决定书,至此,本案恢复执行,并于同年1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兰州科技外语学校存款 98564.38元。执行人员准备划拨时,科技外语学院主动交清了所有给付申请人的赔偿款及相关费用986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四、本案评析的焦点问题是对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的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07327曾来我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理由是要对本案进行申诉,执行人员给其讲明了申诉不影响执行的法律规定,并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但在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324.31元,在被执行人发现法院动真碰硬、加大执行力度时,自动交纳了损失费10000元并提出书面申诉,以本案检察机关已立案审查为由要求暂缓执行。讲到这里,本案评析的问题也就出来了,检察机关立案审查能否做为暂缓执行的理由而对正在进行的执行活动暂缓执行。

   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是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或出现一些特定情况,暂时停止实施执行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不停止地执行下去,直至执行完毕。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出现一些特定情况,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分析,暂缓执行的法定原因和特定情况有以下五种: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可依担保暂缓执行;2、受托执行案件出现中止、终结执行情形及执行异议需要处理时,案件可暂缓执行;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不当造成错误的情形可暂缓执行;4、上级法院复查申诉案件,在复查期间,该案正在执行的,为了防止执行回转的发生,可以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5、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时,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

   因暂缓执行事由不同,作出决定的法院也不同,依担保暂缓执行的,由执行法院决定;依委托暂缓执行的,由委托法院决定;依监督暂缓执行的,一般由上级法院决定并通知执行法院,也可以由执行法院决定。我们弄清了什么是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通常表现出的五种情形,以及决定暂缓执行的法院后,现在我们再回过头看被执行人以检察院已受理审查并提交了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的情形是否应该暂缓执行。这种情况显然不在暂缓执行的情形当中,因为此时,检察机关正在审查当中,是否向法院提起抗诉还未有定论,但根据执行实践,遇到这种情况,大多被执行人是因为对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有问题而采取的自我救济措施,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妥善处理防止出现不利执行后果的产生,而难以执行回转。本案中,执行员就处理的相当好,及时将被执行人申请暂缓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得申请人的意见后对本案中止执行,因为这种情况是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但却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所以执行法官作出中止裁定是完全正确的。该案后来在收到检察机关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即行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此时思想深处的抵触情绪已完全消除,最后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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