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李某系甘G04469号东风货车车主、驾驶员,2008年9月3日22时5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甘G04469号东风货车由南向北行至连霍高速公路1729KM+20M处,在中央隔离活动防护栏处调头时与郭某驾驶的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甘AC3458号小轿车相撞,致使甘AC3458号小轿车上的两名名乘客当场死亡,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在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好转出院,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甘AC3458号小轿车严重受损。共造成当事人损失90余万元,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寿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护栏处掉头,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严惩。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