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4日凌晨, 被告人何某、石某与马某窜至榆中县来紫堡乡某村,将周某停放在门前公路边一辆价值11230元的昌河面包车盗走。被告人高某又以3000元的价格廉价购买。9月19日21时许,三被告人又经过预谋、踩点后购买了刀具和胶带,由石某将何、马二人拉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何、马骗租徐某某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至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二人持刀威胁并捆绑徐某某后将一辆价值30500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抢走,同时抢去徐某某2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80元的联想牌手机。三人将车廉价出售给李玉龙(已判刑)后折抵自己的欠款。
石某在庭审中称自己只是将何、马二人送到东岗镇就走了,未进入抢劫现场。但其案发前参与密谋,案发后参与销赃、分赃,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被告人石新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