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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抢劫,同罪予以惩处

发布时间:2009-08-25 10:08:11


    

2008914凌晨, 被告人何某、石某与马某窜至榆中县来紫堡乡某村,将周某停放在门前公路边一辆价值11230元的昌河面包车盗走。被告人高某又以3000元的价格廉价购买。91921时许,三被告人又经过预谋、踩点后购买了刀具和胶带,由石某将何、马二人拉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何、马骗租徐某某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至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二人持刀威胁并捆绑徐某某后将一辆价值30500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抢走,同时抢去徐某某2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80元的联想牌手机。三人将车廉价出售给李玉龙(已判刑)后折抵自己的欠款。

石某在庭审中称自己只是将何、马二人送到东岗镇就走了,未进入抢劫现场。但其案发前参与密谋,案发后参与销赃、分赃,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被告人石新存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 

责任编辑:庞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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