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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文成故意伤害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0-12-22 11:48:16


[案情介绍]

20109922时许,被告人邢文成在维持学校秩序时,与该校“学生公寓”520号宿舍学生马良杰发生口角,被告人邢文成将马良杰带至该楼524号楼管室内,用拳脚殴打马良杰,致马良杰受伤。经法医鉴定,马良杰所受的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邢文成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律问题]

邢文成的行为应如何量刑?

[讨论要点]

故意伤害如何赔偿的认定问题

[案件分析]

被告人邢文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其如何量刑作一分析:

本案中,兰州成功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人邢文成身为兰州成功学校雇佣的楼管,不但不保护学校的学生,反而在履行维护学校管理秩序过程中将在校学生马良杰殴打致重伤。兰州成功学校虽然没有授权或指示被告人邢文成损害马良杰的人身,但因兰州成功学校对被告人邢文成存在监督管理上的疏忽和懈怠,同时也对马良杰(未成年人)未尽到保护义务,致使被告人邢文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马良杰遭受人身损害。马良杰遭受的人身损害与兰州成功学校形成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兰州成功学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即“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在事发后兰州成功学校积极主动的将受害人马良杰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告人邢文成被公安机关于次日抓获归案。20101015兰州成功学校与受害人马良杰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马良杰经济损失336000元并免除今后5年的学费”。案发后,被告人邢文成其家属与兰州成功学校就民事部分已私下解决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邢文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但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对被告人邢文成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由于本案没有累加计算的情节,故对被告人邢文成的基准刑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邢文成的量刑情节:(1)、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邢文成其家属与兰州成功学校就民事部分已私下解决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轻处30%以下,合议庭确定对其轻处10%。(2)、自愿认罪。被告人邢文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轻处10%以下,合议庭确定对其轻处5%。(3)、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已向本院提交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邢文成谅解。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轻处20%以下,合议庭确定对其轻处5%。综上,被告人邢文成的量刑过程为:在基准刑三年六个月的基础上,考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三个情节,42个月×(1-0.1-0.05-0.05)=34个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议庭确定被告人邢文成的宣告刑为:被告人邢文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结论]

被告人邢文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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