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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郗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评析

  发布时间:2009-08-05 15:14:42


    

【案情简介】

2007715上午十时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郗某的父亲因取沙发生口角,被告找原告理论,与原告发生厮打。后原告驾驶装载机准备离去,被告与其哥哥郗某某、姐夫周某紧追其后,当被告追至装载机左侧时,原告因为害怕挨打而从装载机右边跳下,跳到旁边斜坡的虚土上并滚了下来,同时装载机因处在斜坡位置向后退,被告跳上装载机将其刹住,郗某某和周某抱来石头将装载机后轮垫住,此时原告滚至装载机下,右腿碰到石头上致伤。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4783.6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为1125.30元、护理费112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400元。经法医鉴定原告所受损伤系右侧膑骨骨折,构成轻伤。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郗某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李某所受损伤是否系被告郗某所致?

【分歧】

围绕以上焦点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郗某不构成侵权,理由是被告并没有殴打原告,而只是追赶原告,原告是自己从装载机上跳下导致右腿受伤,被告的追赶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郗某构成侵权,理由是原告李某是在被告郗某与其哥哥郗某某、姐夫周某追赶的情况下,因害怕挨打而被逼从装载机上跳下的,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实质是对因果关系的界定。在民法学理论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因果关系。所谓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只有当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个损害后果可能由直接原因引起,也可能由间接原因引起。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是根据原因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加以判断。直接原因直接产生损害结果,与结果具有必然联系,间接原因一般只是损害发生的偶然性条件,不必然产生损害后果。因此,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间接原因行为就需根据其在侵害结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与其哥哥郗某某、姐夫周某对原告的追赶就属于原告受伤的间接原因,虽然该行为不必然导致原告受伤,但其对于原告从装载机上跳下却起着主要作用,因此被告郗某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驾驶装载机时没有注意安全,将两侧车门都开着,在遭到追赶时从车上跳下,对此原告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处理结果】

一、被告郗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4783.60元、误工费1125.30元、护理费112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400元,以上合计7844.20元的70%,即5490.9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元,邮寄送达费200元,合计56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64元,被告郗某负担400元。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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