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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男人寻刺激,猥亵儿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6-04 17:00:43


 

 

四十多岁的被告人孙某至今未婚,以打工为生。自2009年起在榆中定远菜库打工。此间认识了定远镇蒋家营村的朋友李某并时常到其家去串门、吃饭、聊天。2009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及201039下午,被告人孙某利用李家人对他的信任,趁家中屋内无大人之机,对李某的女儿李某某(10岁)采取揉摸胸部、腹部及阴部的手段进行猥亵。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目无国法,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陆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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