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喝酒后想到榆中看女朋友,便于2010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与旧大路的丁字路口,租乘郭某的出租车到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后,被告人不但不付车钱,反而持刀抢走郭某随身携带的35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80元的手机。被害人报案后,刘某于第二天被抓获归案,破案后已将手机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刘某的家属退赔案款35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