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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神圣职责-----捍卫人民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0-05-11 09:37:06


                          

   我们有必要重新聆听并回味一下西方一位哲人说过的话:“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是的,说这话的人是卢梭,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毫无疑问,每一个正常的人都需要平等、自由,18世纪的人需要,我们今天21世纪的人更不可能离得开。我们需要平等地被理解、平等的被选择、如果不幸,我们还需要平等地被审判;至于自由,去看看关在笼子中的野兽就可以深刻体会了。这些与生俱来、每个人看上去都生而平等的权利还需要去强调甚至去争取吗?是的!尽管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失去自己的权利,但有时却可能去剥夺别人的权利——这就是法律存在的必要,也就是我们法官存在的必要,作为法律的忠实维护和裁判者,法官必须懂得如何捍卫人民的权利!

    很早以前,德国法学巨人耶林曾言:“人在权利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并依靠权利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这是有记载以来第一次有人把权利与人的精神生存划了等号。他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还这样论及19世纪的中国:只要中国还保留着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然拥有几亿民众,其赢得的国际法上令人尊敬的地位还不若小国寡民的瑞士。纵然在时下的中国,管束成年孩子的“戒尺”已经没有了封建礼教的色彩,但在更为一般和广泛的领域,我们的权利仅停留于法律的账册之中,而没有从文本上的权利演变为行动中的权利,我们仍是权利的贫困者,我们的民众仍封存着传统的“顺民”与“良民”意识。面对执法者,我们绝大多数的人还是以“不惹事”为行为准则,有勇气挑战执法者和执法机关,高呼“权利”的人究竟几何?看看我国每年国家赔偿案件占诉讼案件的比例就知道了,一方是无比巨大的国家机器,另一方是赤手空拳的老百姓,不可否认现实造就了对话的不平等性。但实际上,权利不只是一个公民步向自由的通行证,权利更是一个公民更好地向社会向民族、国家承担应有责任的前置条件,也是一个有责任的国家应向公民承担的义务。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和守护者,必须首先明白并且深刻理解这个双赢的道理。实现自己的权利,是个人的使命,如果他不实现这个使命,那么,他放弃的将不仅仅是他自身的利益,而是其共同体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维护的人权不仅仅只是表面上我们所看到的某一个人的个人权利,它的背后是更大的集体、社会的权利。因为我们每一个人构成了这个社会,我们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构成了整个社会人的权利,忽视任何一点哪怕看来还是微小的个人权利都有可能拆散整个权利链条!法院、法官代表的法律公信力将一点一点被漠视人权产生的恶果所侵蚀。

    2004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宪法。从最初脱胎于西方的的一个法学概念到正式写进国家最高法律的法律概念的演变,“人权”这一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目光注视。“人权入宪”表明了一个国家的法制进步,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坚决反对“有罪推定”诸多法律原则为人权保驾;而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防止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又是从实践中要求法官具备人权保护意识。统计显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80%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发的各种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是众多国家公务人员。他们能否正确运用公权、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宪法人权原则和人权法制保障的实现。这就必然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否则,权力将走向滥用,导致腐败。公正司法是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实现公正司法的神圣职责又不可避免地落在了每一位法官肩上。“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不仅表明法律程序要公开公正,更是对法官审判价值的基本要求。

    法官固然应当追求每个人的权利平等,但毫无疑问,权利平等的实现往往又是困难的。例如在诉讼权方面,由于诉讼需要一定的成本,所以富者具有优势,可以体现在每一次诉讼交锋中,显然有钱请知名大律师在官司中更有胜算。其次,富者在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具有优势,许多的优势都是穷人所不具备的。这类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这就受到两种制约,一是国家是否乐意。像美国就拒绝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它认为此类权利属于自治性权利,国家介入有碍公平竞争;二是国家是否有能力帮助穷者实现此类权利。发展中国家就往往无能为力。因此,穷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不确定的。无论是人类的美好愿望还是最理性的法律追求,权利平等绝非立法者的一番变法、法学家的一阵启蒙即可大功告成,而只有发展经济、使物质极大丰富后,才有望实现所有人权利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因此,我们既要防止贫富两极分化,杜绝特权;又要防止不切实际地消除权利实现中的个体差异性,出现权利的平均主义。因为权利平均主义的实质恰恰是蔑视人的权利。

    捍卫人民的权利,就是捍卫善良与公正。面对理性与感性的交锋,信仰与现实的博弈,每一位法官都不知不觉中在为神圣的法律进行着注解。

最后突然想起了也许是毫不相关的电影蜘蛛侠中的一句台词“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责任编辑:陆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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