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被判刑的马某,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继续伙同狱友疯狂作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刑满释放的马某走出监狱的大门后,不思如何用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而是思谋着如何一夜暴富,便于与狱友何某等人于去年8月的一天夜里,窜至榆中县来紫堡乡大水洞村,将周某停放在门前公路边一辆价值11230元的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廉价出售。又过了几天的夜里被告人马某仍与狱友何某等人经过预谋、踩点后,骗租徐某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至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持刀威胁并捆绑徐徐某后将一辆价值30500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抢走,同时抢去2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80元的联想牌手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学青伙同他人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又伙同他人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且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