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同车乘坐母亲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
2009年11月23日22时06分,被告人冯某驾驶甘AK1032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1731KM+270M处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后使车辆发生侧翻,致使车上乘坐的其母庞某等人受伤, 庞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