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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亲母 肇事司机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0-03-22 15:23:39


 

被告人冯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同车乘坐母亲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

200911232206分,被告人冯某驾驶甘AK1032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1731KM+270M处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后使车辆发生侧翻,致使车上乘坐的其母庞某等人受伤, 庞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陆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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