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中县法院网,今天是

榆中县法院网


 

教师强奸学生 于法于情不容

  发布时间:2010-03-22 15:14:06


 

本是为人师表的教师,却目无国法、丧失人伦道德,强奸女学生,我县某职校政教主任被判处刑罚。

200912418时许,我县某职校学生马某进学校没有关大门,被学校保安罚站。该校政教主任魏某得知后就让其值班,等候他来处理。24时许马某的班主任肖某让马某回宿舍去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酒后返回发现马某不在,便到马某的宿舍,将已睡觉的马某叫出来,让马到其住的教师宿舍楼304房,趁魏某去门卫室时马某跑回宿舍。被告人魏某又到其宿舍将马某叫出,将马骗至304室内,不顾马某的反抗,欲行强奸,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法庭根据其属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陆建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