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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先行让春耕不耽误 审执衔接让债权有保障 调判结合让司法更高效

发布时间:2024-05-20 14:57:43



    近日,榆中法院民事审判团队通过调解先行、调判结合、审执联动的方式妥善处理了一起涉农纠纷,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甲合作社从乙公司购买了多台农机设备,因农机款未结清,乙公司遂将其中四台农机从甲合作社处拉走。甲合作社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农机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甲合作社支付剩余农机款并承担迟延履行金。

    在本案诉讼之前,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经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立案时正值春耕时节,甲合作社急需农机耕种,但无力付款,乙公司也急需资金购进农机,又担心甲合作社无法履行剩余农机款遂拒绝返还农机,双方僵持不下。

    春耕不等人,农时贵如金。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多以口头方式进行交易,往来账目繁多,未进行最终结算,而且该案还涉及农机补贴、现金支付、个人倒账等问题,若按部就班等待一审、二审、执行结果,合作社今年的春耕将无法正常进行。为化解僵局、不误农时,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转变思路,引导当事人树立“角色转换、求同存异、分步解决”的意识,建议双方当事人先就无争议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就争议部分通过判决方式解决,建议乙公司向甲合作社返还急需的两辆农机,同时对农机“活查封”,以防止甲合作社转移、隐匿财产。

    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采纳了承办法官的建议,双方就无争议的部分农机款达成了调解协议,乙公司向甲合作社返还了两台农机,在该部分调解协议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与执行干警及时联系,对案涉农机进行了查封,既保证了春耕的正常进行,也为将来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在同一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针对当事人的多个诉求分别出具调解书和判决书,也可以就部分诉求先行判决。尤其在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等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多项诉求,在此情况下,若整体判决,不仅无法及时定分止争,而且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通过先行调解、部分判决的方式,不仅可以极大地提升审判质效,也能够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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