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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该如何维权呢?

发布时间:2023-12-14 10:30:24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服务成为当前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有许多劳动者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雇主提供短期性、特定性的劳务,没有固定的劳动期限,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一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今天榆小法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维权指南。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承包的王某位于榆中县某地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023年6月,原告在干活时不慎摔伤,后被紧急送至甘肃省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胫腓骨下端骨折,被告垫付部分医药费后拒绝赔偿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5394.5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被告王某在原告张某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在现场安装任何安全措施,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危险作业,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案情,最终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88752.63元,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寄语

    当前,短期用工形式在劳务市场十分普遍。劳务受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提供劳务一方要在工作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会认定其存在一定过失,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而接受劳务一方,应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须组织雇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在医院就诊期间,应当及时保留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诊疗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票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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