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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烟非法牟利案

发布时间:2023-09-12 17:27:19



    8月30日,榆中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等4人销售伪劣产品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手机、微信号,隐匿真实身份,发布低价出售香烟广告,招揽客户购买,将客户订单信息转发给上游供货人吴某乙,由吴某乙以快递形式向下游买家邮寄伪劣香烟,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吴某甲通过借用罗某名下支付宝账号收取销售的烟款并提现至罗某银行账户,经甘肃某会计事务所审计,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吴某甲、郑某甲、郑某乙使用罗某银行卡、支付宝,通过他人扫描二维码收入共计4000539.25元,通过银行卡同城跨行和本行取现共计2455540.00元。

   自202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无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从吴某甲处联系购买香烟,再用其微信发布低价出售香烟广告,招揽客户购买,再将客户订单信息转发给吴某甲,由吴某甲联系以快递形式向下游买家邮寄伪劣香烟,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张某先后向兰州市榆中县及广东云浮、江苏南京、江苏扬州等多地销售硬中华、爱喜爆珠、黄金叶细支、天润、南京雨花石、云烟大重九等香烟,销售金额共计98230元。

    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吴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张某销售的香烟均为伪劣香烟。

   庭审中,法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庭将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进行宣判。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县域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榆中法院始终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与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常态化融合推进,严厉打击制假销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继续向社会流通的危害,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商品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榆中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烟酒时注意鉴别真伪。一旦出现疑似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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