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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追究,民事需担责 和平法庭化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09:33:08


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和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顺利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基本案情:甲某与乙某在和平镇某工地务工时,双方发生口角,在地面的乙某通过扶手上到甲某驾驶的压路机驾驶室内,用拳头击打甲某的头部,后回到地面。受到击打的甲某气愤之余从驾驶室出来,直接从1.5米左右的地方跳下准备去找乙某理论,落地后直接倒地,乙某见状又用拳头殴打甲某,甲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因乙某在甲某落地时有无推搡的行为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提起公诉,甲某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乙某及雇主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9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官依据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劳务活动的关联性等因素加以审查认定,综合考量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不适用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但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甲某的受伤与乙某殴打行为有关,遂经合议庭释法明理和积极调解,双方最终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达成调解,法院责令乙某一次性履行并督促其在两小时内筹齐了5万元赔偿款,甲某申请撤诉,之后法官按规定及时调整诉讼费收费标准,退回原告甲某诉讼费3500余元,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至此,本案双方长达三年多的诉讼之路终结止步,原告甲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心理上得以慰藉,被告乙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而尽了赔偿义务,庭审后双方都已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中,真正达到了民事审判案结事了的目的,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寄语:遇事要冷静,动手有成本。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同属法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两者并不冲突。这就要求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中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触及法律的底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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