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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2021)甘0123刑初177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16:15:02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23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文虎,男,汉族,1959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2003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榆中县夏官营镇红柳沟村一社社长,住榆中县。2021年3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榆中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文虎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文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以来,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榆中县夏官营镇人民政府签订《兰渝铁路临时用地补偿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兰渝铁路临时用地由夏官营镇人民政府负责将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兑付给相关村社及农户。2013年8月15日,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榆中县夏官营镇人民政府签订《兰渝铁路临时用地夏官营制梁厂第三次补偿付款协议》,协议约定临时用地按照用两年补偿三年的标准补偿,每亩补偿1350元,由夏官营镇人民政府负责兑付补偿款给相关村社及农户。2013年9月3日,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向榆中县夏官营镇红柳沟村委会拨付补偿款380273.94元。经红柳沟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将涉及该村一社集体补偿款374350.82元于2013年11月13日转账至时任一社社长的被告人郝文虎甘肃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账户(账号0603××××6486),由其负责具体发放至一社社员。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郝文虎将该笔补偿款分17次从银行提出全部用于个人支配,被其占有。后红柳沟村委会文书丁某1向其索要补偿款支出单据时,被告人郝文虎虚构发放凭证将留在其处用于发放2012年兰渝铁路临时占地一社补偿款《红柳沟一社地款结算表》交给丁某1作为报账凭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文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举报反映材料、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归案经过及调查过程说明、榆中县夏官营镇红柳沟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情况说明、兰渝铁路临时用地补偿付款协议、审计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丁某1、丁某2、丁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郝文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文虎利用担任榆中县夏官营镇红柳沟村一社社长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郝文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郝文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文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文虎犯罪所得374350.82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谈应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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