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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2019)甘0123刑初36号

发布时间:2021-01-28 15:32:51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甘0123刑初36号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汉族

辩护人白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

辩护人黄萍,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尚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202131038,高中文化,甘肃省景泰县人,无业,住景泰县一条山镇西街68号8栋11单元302室。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取保候审,后因在逃于2018年11月30日被抓获,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派出所。2018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政强,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508261714,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三角城乡三角城村三角城312号。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军,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李某黄某尚某某程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行了理。人民察院指派员于雪燕出庭支持公。被告人杜某李某黄某尚某某程某及辩护人白巍、黄萍、张莹、王政强、周向军到庭加了诉讼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李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分别在榆中县、皋兰县、兰州市七里河区等地组织白建平、万文苹、陶仁祥、李文明、杨富强、王大安、许敬湖、高雷廷、陆翠香、黄建斌、王建强、李调红、包绪忠等二十余人以“摇色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在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河西坪社许会议的库房组织赌博两次,在榆中县来紫堡乡火家店村火克鼎搭建的彩钢房组织赌博两次,在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刘学云家的车棚内组织赌博三次,在水源村张业春家房子内组织赌博一次,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陶家沟村陶家成家组织赌博一次。被告人黄某尚某某以点子公司的形式直接参与赌博。被告人程某以盈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联系场地、布置场地、安排哨兵等,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积极组织和联系他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黄某尚某某以点子公司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并参与赌博,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多次负责为其联系赌博场地、布置场地、安排哨兵等,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李某黄某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尚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称其不是点子公司,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赌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杜某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3、当庭自愿认罪;4、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赌博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当庭自愿认罪;3、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黄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仅涉及一起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2、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根据证人张政德等直接叫被告人黄某参与赌博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黄某仅于2018年5月29日参与了赌博,其他参赌事实证据不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尚某某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尚某某没有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赌博的行为,其本人也是偶尔参与赌博,谈不上以赌博为业。因此,尚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点子公司”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符合赌博罪的共犯理论。通过本案中各被告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可知,本案所称开“点子公司”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参赌方式,与普通赌博并无区别,只是规则稍有不同而已。“点子公司”既不给赌场内参赌人员借钱,也不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无从谈起向谁提供资金支持。3、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给予治安处罚足矣,以赌博罪论处实属不当。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尚某某无罪。

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程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程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程某在涉案前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程某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进行量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李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分别在榆中县、皋兰县、兰州市七里河区等地组织白建平、万文苹、陶仁祥、李文明、杨富强、王大安、许敬湖、高雷廷、陆翠香、黄建斌、王建强、李调红、包绪忠等二十余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在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河西坪社许会议的库房内组织赌博两次,在榆中县来紫堡乡火家店村火克鼎搭建的彩钢房内组织赌博两次,在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刘学云家的车棚内组织赌博三次,在水源村张业春家组织赌博一次,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陶家沟村陶家成家组织赌博一次。被告人黄某尚某某以点子公司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并参与赌博。被告人程某以盈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联系场地、布置场地、安排哨兵等,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1)案件来源证实:201852917时许,接特情耳目提供线索,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河西坪社一闲置库房内有人聚众赌博,要求处警。

2)到案说明、出所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852918时许将涉嫌赌博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杨福强等30余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被告人杜某李某黄某尚某某被当场抓获;2018612日被告人程某至榆中县公安局投案;后因被告人尚某某在逃于20181130尚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派出所。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罚没收入票据证实:2018530日,经榆中县公安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杜某李某尚某某、李永海、马玉红、万忠家、李永峰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王琦凯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白建平、陶仁详、王琦凯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刘小明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李文明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杨福强给予罚款五百元,赌资一千元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包绪忠给予罚款五百元,没收赌资七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王大安、许敬湖、高雷廷、陆翠香、黄建斌、张政德、万文苹、王建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李调红、张业春、许会议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刘学云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八百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火克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王小好、陶加成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查询,杜某尚某某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李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36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黄天权因犯盗窃罪于1992325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因赌博于2013年5月25日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于201361日被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杜某李某黄某尚某某程某的个人基本信息。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尚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300元;从李某处扣押人民币2500元;从杜某处扣押木板四片、纸片11张、圆珠笔一支、瓷碗两个、骰子两个、塑料板凳30个、马扎3个、人民币10000元。

    7)现场照片证实:2018529日赌场具体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琦凯(曾用名王建升)的证言:2018529日早上10时许,万家忠给我打电话要我去白银找他,到白银后他说去兰州,我当时就知道是去赌博,一起来的还有尚某某,我们到了兰州的南山路,我以前就去过,我联系了他们在哪,他们说过去打喇叭,让我们的车跟上。到了赌场之后,我和万家忠、尚某某就以点子公司的名义赌博。赌博的形式就是摇骰子押单双,最少50元。我只是去帮忙,主要是负责点子公司不受损失。场子是杜某组织的。我们点子公司三个人,我、万家忠、还有尚某某,刚开始我不知道谁是老板,后来我知道尚某某是老板,我和万家忠是给尚某某打工的。我以点子公司总共参与赌博一次,就是被警察抓着的那次,其他两次都是我自己参与赌着玩的,没参与点子公司,至于尚某某他们参与了几次我不清楚。我们点子公司的老板是尚某某,他负责出两万块钱,然后他安排我和万家忠两个人,我是负责给尚某某盯着别人压的钱数这些的,万家忠除了盯着压的钱数之外,还帮忙给别人赔钱。我总共参与了三次赌博,其余两次都是在水源村,一次是在一个车棚,一次是在一家的二楼,应该是520日之后,这两次都是靖远县一个姓陈的小伙叫我来的,都是杜某李某组织的。这两次的点子公司是黄某的,黄某是和张政德、黄建斌一起坐车来的,大概每次参与的人都有三十多人。

2)马玉红的证言:20184月份的一天晚上,一个叫“瘦子”的打电话说有个赌博的场子,哨兵一天200元的工资,每天大概15时左右开始,3个小时左右,开设赌场的位置不固定,大概是4个地方,中午12点接到电话就去布置赌场,接不到就去干自己的事情,我答应了。过了几天“瘦子”打电话,将我拉到青白石附近的山上,他让我下车放哨,那天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就结束了,结束后在车上他给了我200元现金。第二天还是“瘦子”打电话,在榆中县来紫堡乡钢厂附近,第三天是在七里河区龚家湾的一个路口,一直到2018529日去了环境资源学校附近的一个地方,后来就被警察抓住了。赌场是谁组织的我说不上,我大概放了30天左右的哨,挣了大概6000元钱。“瘦子”的电话是13919259199,开着一辆白色雪佛兰。具体赌博的方式我说不上,我一直没有进去。20184月中旬开始,我前后去了6个赌场,第一次是在青白石碧桂园附近的一个山口,大概有二十四、五个人,第二次是在榆中县来紫堡乡榆钢附近的一个场子,后来是在七里河区龚家湾放了两次哨,一次好像没玩成,下来后好像也没给钱,最近在和平放过两次哨,是527日和529日两天,最后一次就被警察抓了。杜某李某没有在青白石开设过赌场,我们说的青白石就是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因为水源村要从青白石进去,所以我们就把水源村那个地方叫青白石。

3)刘小明的证言:201852913时许,李永海给我打电话说15时到大青山,有赌博场子。我就叫了董世轩、李调红开着我的车于16时来到这个仓库。我到的时候李永海、杜某还有几个人已经来了,最后一共来了30多人,1630分左右就开始赌博,“老满”是宝官,还有点子公司,不一会警察就来了。赌场是“老满”(杜某)组织的,人员分工我不清楚。我主要负责接送参与赌博的人员,用的是我的金杯车,车牌是甘AE2E872018529日我拉了五个人。我一共参与了有20次左右,挣了6000元左右,车钱都是杜某给的。每一次都是杜某联系我的。我往和平拉过两次人,往兰州聚鑫雅园附近的一个厂房拉过人,还有水源村的两次,一处是车库,一处是人家。赌博的时候有两个点子公司,一个是尚某某的,一个是黄某的。拉人的时间有些我记不清楚了,523日拉到兰州市雁滩黄河边的一个库房,524日拉到皋兰县水源村的一个车棚,525日是和平被你们抓住的那个库房,526日还是皋兰县水源村的一个人家,527日还是皋兰县水源村的那个车棚,最后一次就是和平镇被抓的那个库房。除了前面几个地方之外,还有就是榆中县榆钢厂对面山上的一个彩钢房去过两次。每次参与的都是30个人左右。

    4)万家忠的证言:我之前就知道和平有个赌博的场子。我打电话联系了尚某某、王琦凯。其实我们几个就是场子里面的点子公司,尚某某是老板,我和王琦凯说白了就是打工的,因为2万元全部是尚某某的。2018年5月29日早上10点左右,我们就来了兰州这边的南山路,跟着一个白色的金杯车去了赌场,当时场子有三十多个人,我们是第一个上的点子公司,刚开始不久公安机关就来了。赌博的形式就是摇骰子押单双。2018528日我们在这个赌场来过,这一次我们就是认路,没有玩,赌场谁组织的我说不上。我之前还去过龚家湾的山上,那次我和尚某某是去看情况,我们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在玩,杜某是宝官,黄某是点子公司,黄某负责点子公司的收钱、赔钱,赢了他就收钱,赔了他就负责给赢的人发钱。玩了两个小时,场子上的现金总共三、四万。我到尚某某的点子公司之后直接参与了两次,第一次也是2018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是在龚家湾的一个山上,我和尚某某两个人去看场子的情况,尚某某自己玩了几把,没开公司我们就回了,第二次是在被抓的那个库房,这一次我和尚某某、王琦凯三个人,尚某某自已拿出来两万块钱我们就以点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赌博。

5)李永海的证言:我最近一直在“强子”的赌场赌博。2018529日我给开金杯车的“尕刘”打电话,他开着车在南面滩将我接上,车上还有李红(音),“轩轩”,还有一个我不认识,之后接上“老满”、“阿舅”,之后到板材市场将一家点子公司的人接上,之后就去了榆中县的一家库房,进去的时候另一家点子公司的人已经在了,桌子板凳都摆好了。人到齐后就开始赌博,押钱最少100元,最多不超过7000元,我在旁边抽头子,玩了有20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两个点子公司都是白银人,名字我说不上,宝官是“老满”,名字叫杜某,组织者是“强子”,很多赌博的人都是“强子”联系的,“强子”的名字我说不上。赌博的场所是哨兵找的,用的碟子、碗、骰子等都是点子公司提供的。哨兵是马玉红。20185月份开始,我在“强子”的赌场去过五次,其中三次我是抽头子,在和平镇的这个库房里我们赌了两次,在皋兰县水源村的人家里赌了两次,还有一次在龚家湾的一户人家里,五次都是“强子”组织的。按照201的比例抽头子,赢500元以下不抽头子,赢5001400元每次抽50元,但是赌博场子里面值50元的钱比较少,我就向他们抽100元,并给他们一张印有50字样的牌子,等赌博结束就拿牌子在“强子”跟前换钱,赢1500元至3000元抽100元,赢3000元至5000元抽200元,我将抽头子的钱装到一个灰色塑料袋里,最后把意见箱和钱都交给“强子”,“强子”就拿这些钱给司机们给车钱,给哨兵发工资,也会给我300元的工资。赌博中没有放贷的情况。每一次赌场大概有三十个人左右参与赌博。“尕刘”是刘小明,专门负责给杜某李某的赌场接送人、我去的五次三次是抽头子,两次是挣工资,五次都是在2018520日以后。第一次是523日,在和平镇柳沟河西坪抓我的那个库房,我负责给杜某抽头子的,总共抽了三、四千块钱。第二次是在皋兰县忠和镇的水源村那一家的车棚里面,我负责给杜某抽头子,大概抽了三千多元钱。第三次是在七里河区龚家湾山上的一户人家里面,这次抽了300多元。第四次是在水源村的一家院子里面,当时我们在那一家二楼的房间里面,这次李某亲自抽头子。最后一次是在和平的那个库房,就是被抓的那个地方。杜某李某的赌博场子上总共有两个点子公司,一个尚某某的,一个是黄某的,每次赌博的时候他们两家公司都在,赌博开始的时候由一个点子公司先上场,玩一个小时之后不管输赢都换另一家点子公司,就这样一直玩到赌博结束,每次上场的时候点子公司都带有两万元的现金。黄某的点子公司一般三个人,他们每次来都是一个人坐台,两人站在旁边盯点数和钱数,他们三个人换着坐台。尚某某的点子公司有王琦凯、万家忠他们三个人。尚某某、王琦凯、万家忠他们的点子公司就是我们被抓的那次他们参与了,之前我也没有注意。黄某的点子公司是黄某、张政德、黄建斌三个人,我看见他们参与过两次,分别是在龚家湾的山上及和平镇被抓的这个库房。我们没有去青白石,有的人把水源村叫青白石。我是被杜某叫上去的,有时候叫我抽头子,有时候我在旁边站着看着。

6)李文明的证言:2018529日中午大约13时许,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帮他开车。15点40分左右,他让我开上一辆灰色的别克,按照他给我的路线,一直开到和平镇的山上的一个库房里面,进去以后我看见大约有二十个人左右围着一张用凳子支起来的上面铺着布的长桌子在赌博。李某也开始赌博,其中一个宝官摇骰子,摇完以后其余的人压钱猜单双。赌了大约有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他们每人每次下注最少的有一两百元,最多的有几千元钱,谁组织的场子我不知道,我听见点子公司的人说话的口音是白银平川那边的人,宝官我不认识,口音应该是兰州这边的人。

7)李永峰的证言:20183月中旬的一天14时,王建强打电话让我到兰州市文化宫路口把他接上,他又指挥我到兰州市的城区拉了6个人,到一个库房附近,具体地方我说不清楚。王建强给了我200元钱,大概两个小时王建强和其他人出来了。王建强给我说每次他打电话用车接人,费用是100-300元,车上接的人都是赌客。从那天开始大概每天的14时左右我接到王建强的电话接人,这样一直到5月份我一共拉了6次。2018529日王建强给我打电话说要开赌场,我到文化宫把他接上根据他的指挥到榆中县和平镇的一个仓库,具体地方我说不上。赌博的场地和赌具是谁提供的我不知道,我车上拉的几个板凳都是王建强的。我运送赌客获利4000元,我的车是甘J39380五菱之光面包车,“瘦子”叫什么我不知道。

8)张政德的证言:20185298时许,我和黄建斌、黄某坐了个黑车到了兰州雁滩,黄建斌给万文苹打电话过来带路,之后就带我们去了和平镇山上的一个仓库,等了一会来了很多人,就开始赌博,我们三个是各玩各的。后面警察来就被抓住了。这个场子是谁组织的我说不上。宝官我听别人说叫杜某,点子公司是什么我不清楚,大概有三十人在赌博。我总共参与了四次,这四次都是我和黄某、黄建斌几个人互相联系的。之前点子公司的人我都不认识,我们被抓的那次点子公司的人是三个人,后面我才知道那个点子公司坐台的人叫尚某某

9)许敬湖的证言:2018520日左右,我在兰州市火车站碰见以前赌博认识的一个小伙子,在聊天的过程中说想赌博的话就每天两、三点到和平镇西北板材市场门口等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上车后金杯面包车就把人能拉到赌博的场子里面。过了几天后的15时左右,我坐车到和平镇的西北板材市场门口,等来了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把我拉到了和平镇的一个仓库里面,仓库里面的桌子和赌具都已经摆好了,宝官喊开始了,我们就都围到桌子前面开始押单双。到529日的时候,我又按上次的时间地点又到了上次去的仓库里面,过了半个小时警察来了就把我们抓到派出所了。我是2018520日左右开始参与,一共去了两次,给我介绍赌博的小伙子的具体名字我说不上,只知道外号叫“瘦子”。我们就是用骰子摇单双赌博,宝官我不认识,只听见别人叫他““满子””,听其他人说赌博场子也是““满子””组织的。

10)陶仁祥的证言:2018529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七里河区龚家湾的一个停车场碰见了“亮亮”、“宝成”、“杨福强”。不知道是谁说到和平玩一会牌走,和平赌博的那个地方我五月初去过一次,我们开车往赌博的地方走,在路上看见上次玩牌的哨兵,我们就把车停在赌博场旁边的一个彩钢房了,我们四个人进到赌博的那个库房,进去的时候大概有三十个人左右,大概过了10分钟警察就来了。我们是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时案子上的钱大概有2万元左右。我总共去过那个赌博仓库两次。第一次是五月初的一天,第二次是529日下午。第二次是李某组织的,因为他在里面指挥着。这个赌博场子我们在陶家沟也玩过,陶家沟这个场子是通过我联系的。20185月中旬的一天大概下午4点左右,我和“瘦子”见面,他当时车上还拉着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瘦子”问我有没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我就说大尖山好玩,之后就开车在前面走,快到庄子的时候,我带着“瘦子”到陶加成家里去吃饭,聊天的时候,“瘦子”问能不能玩一下(赌博),我就给陶加成介绍说“瘦子”是我朋友,让他们自己去谈能不能赌博的事情,最后我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谈的,过了两、三天他们就到陶加成家玩了一次。

11)高雷廷的证言:201852815时左右,我接到姓裴的朋友的电话,说有一个赌博场子约上一起去玩。他让我在雁滩的居然之家路边等他,15时过一些来了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把我们拉到七里河区的龚家湾山上一户人家里,大概有三十来人,一直等到17时左右赌博才开始,一直玩了两个半小时左右就结束了。到29日我和姓裴的打电话商量赌博的事情,他让我到大西北板材市场等车,还是那辆面包车,16时左右把我拉到和平的一个仓库里,人数大概还是三十个人左右,玩了一个多小时就被警察抓了。我们就是用骰子摇单双赌博。528日的宝官我不认识,529日的宝官叫“满子”。我听赌博场里的人说是“满子”组织的。

12)王建强的证言:2018529日下午1530分,杜某给我打电话说下午他开场子让我过去。李永峰开车把我拉到大青山对面路口,一个场子的哨兵就指挥着我们上山,半路上又有一个哨兵指挥我们到哪个路放,到下午4点半的时候人基本上都来了,大概有三十个人左右。杜某就开始摇宝了,我们其他的就猜单双。杜某是宝官,场子是杜某组织的。我们就玩了半个多小时,公司的人赢了几千元钱,场子上有一个公司,最少三个人,我也不认识他们。杜某的场子我去过三次,第一次是今年三月份,第二次是五月份的一天,最后一次就是抓住的这次。第一次是在青白石附近的一个彩钢房子里,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在和平被抓的库房里。

13)颜为亮(“亮亮”)的证言:2018年529日下午2点多,陶仁祥开着自己的车把我和杨福强、“大康”拉到榆中一个库房很多的地方,我们下车后进一个库房,我看见很多人在一个长桌子旁边的椅子上坐着玩牌,我取了一瓶水准备喝时,警察就冲进来了。我没有参与赌博,“大康”、杨福强、陶仁祥是否参与赌博我没有看到。

14)唐治花的证言:201852914时许,瞿惠琴的老公开车带着瞿惠琴接上我后就将我们送到兰州兴海宁皮草城附近,我们俩在路边等了一会来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我俩就上车了。只记得司机把我们带到山上的一个大仓库里,进去后发现仓库中间摆放着一行长桌子,有很多人围着桌子摇骰子赌博,过了几分钟警察就来了。我来的时候不知道是赌博场所,是瞿惠琴带我来的。

15)杨福强的证言:201852912时许,我和颜为亮、陶仁祥、康开雄一起商量说去榆中县和平镇看一下有没有赌博的,陶仁祥就开着他自己的白色哈佛越野车拉着我们到和平镇的一个库房里面,我们进去的时候有二十几个人在库房里赌博,我就站在旁边看着,随后警察就来了。

16)陆翠香的证言:201852912时许,杜某给我打电话说没事就去他那里混工资,我知道就是到赌场里,赌博完了可以发100200元的工资。我自己打车到和平的赌博场子,进去后等了一会儿,大约三十几个人就开始赌博了。我们是摇骰子猜单双,宝官是杜某

17)张伦祥的证言:2018529日下午3点半左右,李永海给我打电话说下午有个赌博的场子,我随后就到他住的电商大厦隔壁的路口等他,过了大约30分钟,李永海坐着一辆金杯车来了,我就上车了。司机一直把车开到大西北板材市场停车场,上来了一女三男,之后就直接把我们拉到和平半山的一个库房,库房里面摆着大约四、五米长的桌子,有十几个人坐着抽烟,一会又来了两辆车大约八、九个人就开始赌博了。在场的大约二十个人,在场的人说是一个叫“强子”的人组织的,点子公司有两个,大约六、七个人,听口音是白银那边的。我们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赌了大约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宝官拿出来的钱最多,大约有一万多元,我说不上名字,短头发,身高约一米七,穿着一件蓝色的T恤,体型适中,本地口音。赌具是点子公司拿的。

18)包绪忠的证言:2018529日下午3点左右,李红(音)给打电话让我3点半到新港城十字等着。我们两个人等了一会儿,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过来,我和李红(音)就上车了,司机开车朝榆中方向走,在走的过程中陆续拉了六、七个人。大概半个小时后,我们被拉到一间库房,库房里大概有二十几个人,又过了一会儿人来的差不多了就开始赌博,大概玩了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我们通过摇骰子猜单双进行赌博,现场赌资大概2万多元。赌博过程中的宝官大概三十岁,上身穿蓝色的衣服,下身牛仔裤,中等身材。

    19)李调红的证言:2018529日下午3点的时候,我给包绪忠打电话让他跟我去玩,让他到新港城十字找我。我们见面后坐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当时车上还有一个男的。司机拉着我们往榆中方向走,在半路又上来五个人,我们被拉到和平镇的一间库房,库房里有二十几个人,库房一侧有赌博的工具,陆续又来了几个人就开始赌博了,大概玩了有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赌博的地方是我认识的一个姓杨的男子的,他的妻子前一天就给我打电话说有场子让我过去玩,我当时忙没有去。我们通过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是谁组织的我不知道,我记得宝官是一个小伙子,我们大概玩了半个小时。

20)康开雄的证言:2018529日下午3点多的时候,陶仁祥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们小区门前找他,我过去看见陶仁祥的车上还有颜为亮、杨福强,我们就往榆中方向走。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陶仁祥把我们拉到一个彩钢房,下车后颜为亮领着我们进去,房子里面已经有很多人了,大概二、三十个人在围着一个长桌子玩牌,我过去看热闹警察就来了。我没有参与赌博。

21)王大安的证言:201852915时许,我打电话问白建平有没有赌博的场子,过了几分钟白建平回电话说有。大概半个小时之后,他开着甘A440R8的车把我接上,我们两个人就到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柳沟河社西坪,靠近公墓区的一个大库房内,当时庄家就和点子公司开始摇点子,玩了十几分钟警察就来了。庄家就是摇骰子的,负责收钱或者赔钱,我知道他叫“老满”,民警执法的时候我才知道他叫杜某,他的桌面上摆了l万元现金,点子公司摆了2万元现金。点子公司有两家,都是白银市的,一共有六、七个人。组织者就是杜某和另一个人,司机及哨兵都是他们找的。赌具是由点子公司提供的。我总共参与了两次,第一次是在榆钢对面的山上,第二次是被抓的这次。在榆钢对面的山上那次是黄某的点子公司,被抓的那次是尚某某的点子公司坐庄,黄某的点子公司还没有上就被抓住了。黄某尚某某是坐台的,他们点子公司的其他人都是看点数这些的。黄某尚某某点子公司的资金是谁提供的我说不上。

22)瞿惠琴的证言:201852914时许,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下午4点多到大西北板材市场等。我和唐治花打车到了大西北板材市场门口,“强子”开着银灰色面包车来接我,把我们拉到和平镇山上的一个仓库,进去后我看见好多人围着桌子赌博,我没有参与,赌场是谁组织的我也不知道。今天赌场大概有30个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

    23)董世轩(“轩轩”)的证言:2018530日下午3点左右,““尕刘””打电话说去玩牌的话3点半到新港城十字等着坐车,然后我给“红红”发了微信,“红红”给他的一个朋友也打了电话。大概下午3点半的时候,“尕刘”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过来了,4点过些我们几个人坐车到赌博的库房,过了十几分钟就开始赌博了。当时的宝官是“老满”,大概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我们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时桌子上大概有3万元左右,当时宝官说自己已经输了l万元了。赌博过程中都是用现金,大概有30个人。组织者是“老满”、“祥子”或者“强子”两个人,赌博场所和赌具应该是“老满”提供的,“老满”个子高、头发较长、中等身材、榆中人。

24)李自新的证言:2018529日下午我在大西北板材市场看见“老满”场子的车下来拉人,我就坐到他的车上,车上有五、六个人,等了大约一个小时车就装满了,司机就把我们拉到和平镇柳沟河一家库房里去了。我们稍等了一会,点子公司来了,后面又来了大约十几个人我们就开始了,“老满”当宝官,其余人押钱。我们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赌了大约20分钟警察就来了。我以前就认识“老满”。我到他的场子去了三次,前几天到榆中县和平镇柳沟河来过一次,还有到城关区东岗镇的一个库房也去过一次。场子是“老满”组织的,点子公司是白银人。“老满”的名字叫杜某,一个叫“强子”的人负责抽头子。

25)黄建斌的证言:2018529日中午12时许,我和黄某、张政德到兰州雁滩桥下找到万文苹,一起打出租车到和平镇一个仓库,等了一会来了很多人,宝官负责摇骰子,我们以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玩了一会黄某给我说点子公司红的很,等一会再押,警察就来了。我不知道是谁组织的,是万文苹叫我来的,宝官听说叫杜某,赌场大概有30个人,我们玩用的都是现金。每次开完单双有一个小伙子将桌子上的钱按比例抽头。一个月前万文苹带我到兰州市龚家湾的一个赌场玩过,也是摇骰子猜单双。

26)万文苹的证言:20185月下旬我在兰州赌博的时候认识了李永海,还有一个开理发店的小伙子。201852912时许,我给开理发店的小伙子打电话问他去不去赌博,他说他和两个朋友一起去,我给他说就在榆中县和平镇我们上次玩的库房里。我来到我们赌博的库房后看见约三十个人在猜单双赌博,我刚找了一瓶水要喝的时候警察就来了。从20185月下旬开始我在这个赌场赌过三次,今天参与赌博的大概有三十个人。开理发店的小黄是黄建斌,我去的赌博场子是杜某当宝官,是不是杜某的场子我不知道,还有尚某某的点子公司,他拿着2万元钱,其余几次谁是点子公司我就不知道了。

27)白建平的证言:201852914时许,“老满”打电话说今天赶1630分到大青山赌博,并且让我给他借1万元钱。我和王大安开着我的车(甘A440R8)于1650分到了榆中县来紫堡乡大青山的一个仓库里。“老满”和“强子”就招呼人坐下来开始赌博,当时在场的估计30个人左右,组织者是“老满”和“强子”。赌博的形式是摇骰子猜单双,玩了大约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赌博场子里的凳子、桌子是锅主“老满”和“强子”提供的,赌具是点子公司提供的。赌博的地方是“老满”和“强子”定的,我们赌博的地方还有皋兰县的水源村,都是现金支付,没有人放贷,但是有人现金没有了就用微信转账。点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一个穿着花格子衬衣、浅色裤子,白银平川口音的男子,他们一起三、四个人。“老满”的真实名字叫杜某“强子”的真实名字叫李某,我在杜某李某的场子上参与过七、八次。第一次是4月底,杜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场子,然后一个姓王的小伙子开着白色的斯柯达过来接我们,车上有我们四个人。那个小伙子把我们拉到金崖的这个库房,最后陆陆续续来了四十几个人,杜某是宝官,黄某的点子公司也在。第二次是今年的5月份,还是杜某给我打电话,场子在雁滩黄河边的库房。第三次是527日,也是杜某叫的我,这次是在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的一个车棚里,宝官还是杜某,点子公司是尚某某黄某,大概四十几个人。第四次就是528日,在水源村的一家人院子里面,宝官还是杜某,大概四、五十个人。最后一次是和平的这次。除了金崖的场子是杜某的,其余的都是杜某李某组织的,尚某某、万家忠、王琦凯是一个点子公司,黄某、张政德是一个点子公司,他们都是白银人。哨兵是“瘦子”,他和马玉红负责放哨和布置场地,李永海在赌博中负责抽头渔利,杜某每次都是宝官。赌资都是杜某李某提供的,我参与了6次,杜某李某,还有两个点子公司的钱总共89万元。赌场上放高利贷的是陶仁祥,在赌场中主要是提供现金,需要用现金的就给陶仁祥微信转账。参加赌博的人员都是李某杜某联系的,固定的接送车辆是刘小明的金杯车。我是从20184月底第一次去杜某李某的这个场子,我去的时候黄某的点子公司一直在,尚某某的点子公司是后面来的,黄某的点子公司我去的五次都在,尚某某的这个点子公司可能是20185月十几日才来的,尚某某我见过坐过两次台。尚某某的点子公司就是尚某某坐台,其他的两个人帮着给他看点数、盯钱、看桌上下的注。黄某的点子公司也是一样的,黄某坐台,其他两个人也是站在后面盯钱数、盯点数这些的。这两个点子公司赌资他们来的时候就带着呢,具体谁提供的我说不上。在青白石没有地方玩,有的人说水源村就是青白石,因为这个地方是从青白石上去。

28)赵建齐的证言:2007年我和许会议通过和平镇袁家营村以及柳沟河社租用了部分村民的山坡地,自建了临时性库房。赌博的库房是许会议的。

29)火克鼎(曾用名火克丁)的证言:20185月份的一天早上,有一个小伙开着雪佛兰轿车来到我们地里,想租用彩钢房玩一下,一次给600元,我答应了。下午三点多他拉着凳子等东西就来了,过了半个小时,陆陆续续的来了三个车,二十多个人,他们就开始赌博,玩了大概两个小时,出来一个个子高的人将钱放到我的桌子上,之后收拾完东西就走了。过了十几天,他们又来了一次。我们家的彩钢房在榆中钢厂对面的山上。联系我的人我听别人都叫他“瘦子”。我看着两次玩的人都是同一伙人。

30)刘学云的证言:我住在水源村三社59号,20185月初的时候,一个开着白色轿车的人在外面村子转悠,说准备找个房子打会牌,我就将他带到我家看了一下,最后就说在了车库。第二天他们就开车来了,到下午4点多的时候,来了大概有二十多个人,大概一个半小时他们就走了,走的时候留了500元钱。之后他们又来了两次,他们租用场地就是为了赌博。他们三次来开的都是那几辆车。

31)张业春的证言:我是皋兰县水源村村二社的,今年5月份的时候,有个男的说去水源村找着租个库房,我就说我们家有个库房。过了一会来了四、五辆车,大约20多个人,他们才说要玩牌,一、两个小时就走了,结束后给了我300元钱。他们说玩牌,我看那么多人肯定是赌博。他们就租用了这一次。

32)陶加成的证言:我家住在七里河区堡子21号。20184月份的时候,陶仁祥和他的一个朋友来到我们家,说有些朋友想吃面,我就答应了。下午2点左右来了十几个人,我媳妇做饭后,我们去地里,陶仁祥说他们玩会,到了下午回来在路上碰见他们有20多个人,还说给我饭钱,给了我600元,我回到家看见房子乱糟糟的,我就打电话说他们是不赌博了,以后再不要来了。2018527日我姐夫生病我和媳妇去看,陶仁详又打电话,我说赌博坚决不行,就挂了电话,我回家的时候,发现他们又赌博了,因为我妈是脑梗所以不知道是赌博,后来我给陶仁祥打电话一直不接。刚开始我不知道是赌博,后来我知道了,一共就来了两次。

33)许会议的证言:20185月份我在兰州打工,529日我媳妇打电话说在我们库房赌博的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们家库房就在柳沟河西坪社公墓区。20185月份的一天中午2点多,一个小伙过来问库房租不,当时给了我600元的租费,我也没有问干什么。我不认识那个租库房的人,他也没有说干什么,就说用一天。后面我听说我媳妇王小好租了两次,收了1200元钱,总共就是1800元钱。

34)王小好的证言:20185月份有人打电话说租用库房准备放东西,我就带过去看了。过了两、三天这个男的又来了,说是放东西,给了600元的押金,529日的时候又来了,后来有人打电话说警察在库房。我就租过两次,一共收了600元钱。找我的人是个男的,30多岁,口音听不出来,开着白色轿车。

35)王小琴的证言:黄某是我们村的村民,以前是我们村的养殖户,致富带头人,一段时间有了钱了,在十多年前就开始赌博,特别是最近几年赌的很厉害,几乎以赌博为生。前几年因为赌博被行政拘留过几次。

    36)陈华的证言:黄某是我同学,他以前叫黄天权,最近几年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过。最近几年他几乎在家里没有待过,以赌博为生。

    37)王志忠的证言:程某是我们上隔壁,表现还好,最近几年在兰州跑黑车,他们两口子在外面打工。

    38)杜小元的证言:杜某是我们社的人,一直在外面打工。最近几年在兰州跑出租车,家里几乎没有待过。

    39)黄天旭的证言:黄某是我弟弟,以前也叫黄天权,黄某当时犯事的时候我们家七口人,父亲叫黄柏,母亲叫朱生田(现已去世),弟弟黄某,妹妹黄天霞,二妹妹黄天玉,弟弟黄天成。

    4、辨认笔录

李某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万家忠)就是点子公司的人。

李某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王琦凯)就是点子公司的人。

经李永海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万家忠)就是点子公司的其中一人。

经李永海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1号照片上的人(尚某某)就是点子公司的其中一人。

经李永海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王琦凯)就是点子公司的其中一人。

经刘学云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程某)就是租其车棚赌博的人。

黄某对混杂的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万文苹)就是其所说的“小万”。

黄某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2号照片上的人(尚某某)就是点子公司的人。

经李自新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黄某)就是赌场上点子公司的人。

经火克鼎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程某)就是和其联系场地的人;10号照片上的人(杜某)就是给其租费的人。

经张业春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杜某)就是2018年5月份在其家赌博完之后给其支付300元租赁费用的人。

经李永海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尚某某点子公司的王琦凯,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尚某某点子公司的万家忠。

经李永海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黄某点子公司的黄建斌,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黄某点子公司的张政德。

经张政德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点子公司坐台的尚某某

经张政德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万家忠)和11号照片上的人(王琦凯)就是尚某某点子公司帮忙的人。

经白建平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王琦凯,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万家忠,都是尚某某点子公司的人。

经白建平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的人(张政德)就是黄某点子公司的张政德。

经王大安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点子公司的尚某某

经王大安对混杂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点子公司的黄某

201866日,在李永海的指引下,至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一户人家,称这就是五月份杜某组织赌博的地方;至水源村的另一户人家,称这是在水源村的另一处赌博地点;至七里河区龚家湾陶家沟村的一户人家,称五月份杜某组织在这一家也赌过;至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河西坪社一库房,称杜某就是在这个库房组织赌博时被警察抓的。(附辨认照片五张)

201866日,在马玉红的指引下,至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附近的村道上,称这里就是其20175月份给杜某组织的赌场放哨的地方;至七里河区龚家湾陶家沟村附近的一个道路上,称这是其20185月份在龚家湾的山上给赌博场放哨的地方;至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河西坪社的三岔路口,指着一房子附近的凳子称,2018529日,其就是在这个凳子上给杜某的赌场放哨的时候被警察抓着的。(附辨认照片三张)

201866日,在白建平的指引下,至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的一农户院子门口,称这里就是20185月份杜某组织赌博的地方;至水源村赌博的另一户人家,称这是2018年5月份在水源村赌博的另一处地方,是在他们家二楼房间进行赌博的;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黄河边附近的一库房,称这是杜某组织赌博的另一个场地;至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陈家沟村的一农户家里,称当时是在这间房子赌博的;至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河西坪的一间库房,称就是在这个库房赌博被警察抓住的;至榆中县来紫堡乡榆钢对面山上的一处彩钢房,称杜某组织在这个彩钢房也玩过。(附辨认照片十张)

5、检查笔录证实:榆中县公安局于2018529日对刘小明所驾驶的白色金杯面包车进行了检查,在副驾驶的座椅上发现了一个纸盒和一部POS机,纸盒内装有一部POS机,总共两部,纸盒正面印有“盒子支付”字样“一款帮你赚钱的POS”,另一部POS机,机身正面顶部印有“银联”字样,在检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检查人刘小明配合检查工作。

6、被告人供述

1杜某(绰号“老满子”)的供述:201852916时许,“强子”(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今个开个场子,让我当庄家,之后“强子”带着两个女的、一个小伙在城关区南面滩加气站将我接上,就去了和平镇袁家营的一个库房。我们到的时候东西已经准备齐全,赌博场子是我让马玉红准备的,有三个哨兵,我联系的一个点子公司姓黄,赌具是由哨兵提供给李永海,李永海再给我的。所有的后勤都是哨兵布置的,我负责给钱,库房是马玉红联系的一个姓许的老板,赌博人联系自己的司机,车费我出。大概玩了20分钟左右,就被警察控制了。现场有30多个人,大概20个人参与了赌博,一部分人是我叫的,一部分人是“强子”叫的,我和他是实际组织赌博的人。李永海是负责打灌的人,就是赢500元的上交50元,500元至2000元的上交100元,打灌的钱一部分给我,其余的给司机,哨兵、场地费、开部分工资。赌博的具体形式就是摇骰子押单双,我从中收钱或者赔钱。输赢我和李某平分。李某也联系了白银的一个点子公司,每个点子公司是2万元的锅底,每个点子公司上场半个小时不论输赢都下场,我自己带了一万元的现金,李某也带了。我找的参与赌博的人有一个叫“老大”的人,他带了一个男的,还有一个叫“翠萍子”的人,她叫了三个男的,姓黄的点子公司叫了三个男的。马玉红是我找的哨兵,其余的两个哨兵是他找的,他们没有参与赌博,还有一个叫白建平的,他带了一个叫王大安的人,也参与了赌博,其余的人都是李某找的。赌博中没有借贷,放债的情况,我赌博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中盈利。赌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是我和李某。从20185月份开始到现在我们每隔四、五天组织一次,一共组织了五、六次,具体日期说不上了。叫“老大”的人叫王建强,他带的人叫李永峰。赌博每次大概都是20多个人。529日的点子公司就是尚某某一个人的。“翠萍子”名字叫陆翠萍。赌具是我给一个叫“瘦子”的钱,他负责买的,场地也是“瘦子”布置的,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工具都是为赌博服务的。刘小明的金杯车是我雇用的,有时候是拉我,有时候是拉赌博的人。我还在皋兰县的水源村组织了两次,七里河区龚家湾一次,和平的那个库房两次,一共五次。水源村的两次是李某“瘦子”找的地方,剩余的都是我和“瘦子”找的场地。黄某是我们组织赌博以来一直在场子里面点子公司的人,我们场子上点子公司就是尚某某,万家忠、王琦凯他们一家和黄某他们一家轮流上。在榆钢对面的山上的彩钢房里我一共赌了两次,其中一次的时间很短。我一共组织了五次赌博,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的车棚一次,另外一家二楼一次,七里河区龚家湾山上一次,金崖镇榆钢对面山上一次,和平镇柳沟河西坪山上两次,其中有一次没有现金没有玩起来。黄某尚某某他们每次都来,每次每个公司拿两万块钱,他们轮流上场,时间到了或者两万元输完就换。

    2李某(绰号“强子”)的供述:2018528日我和“老杜”(杜某)商量好到榆中县和平镇组织赌博,事先“老杜”将其余的人组织好,我叫了我同学李文明开着我一个姓高的朋友租的别克商务车,在大西北板材市场接了“侯姐”和“李姐”,去了榆中县和平镇半山的一个库房。我去的时候“老杜”将点子公司,还有东西都摆放好了,然后我们就用押单双的形式开始赌博,大概有20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赌场是我和“老杜”组织的,“老杜”是宝官,钱的输赢都是我们两个平分。我就叫了“李姐”和“侯姐”,其余的人都是“老杜”叫的,赌博的碗是点子公司的,骰子是“老杜”买的,场地也是他找的。一直参与赌博的有十几个人,有一部分人是过一会玩一次,还有四、五个人是看的,点子公司是“老杜”找的,具体我不清楚。在和平镇赌了两次。赌博的时间不固定,有人了一个月两、三次,没有人也就不玩了,赌博的场地除了和平镇之外,还有七里河区的龚家湾,城关区的青白石沟里。龚家湾及和平镇是老社找的,青白石是我跟朋友去的,谁找的地方我说不上。赌场有抽头子,哨兵是“老杜”负责的,结束后负责开工资。赌博的具体时间我忘了,反正都是五月份的事情,第一次是在和平被抓的这个库房,第二次在雁滩的一个库房,第三次是在皋兰县忠和镇一家人的车棚里面,在这个车棚里面一共组织了三次,第六次是在另一户人家的二楼,最后一次就是和平的这里。这七次都是我和“老杜”组织的,每次参与的人有三十个人左右,参赌人员都是“老杜”联系的。忠和镇水源村的这两个地方是我和“瘦子”联系的,其余的都是“老杜”和“瘦子”联系的,“瘦子”是杜某联系的,负责布置场地和哨兵,金杯车司机刘小明是杜某找的,专门负责接送人员,抽头的李永海是杜某找的,这些人工资都是一天200元,杜某发放,当天结清。点子公司的是尚某某、王琦凯、万家忠他们一直跟着我们,输赢我说不上。还有一个点子公司就是黄某的,他们都是轮流上。我们每次玩的时候黄某尚某某点子公司的都来,他们是按照时间轮流上场,每个点子公司上场时间为1个小时,每次上场都有一万元到二万元的现金。黄某的点子公司除了黄某之外还有两个人,这两个人是黄某雇的盯点数的,黄某负责收钱。

3黄某的供述:我和张政德、黄建斌、一个叫“小万”的女人一起来了赌博的地方,我们到的时候地方已经收拾好了。我们在库房的时候人也陆续来了,大概有三十多个人,大概玩了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我们是用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的赌资大概有2万多元。参与的人我就认识我们一起的三个人。宝官我不认识,穿着蓝色短袖、牛仔裤,点子公司也参与了,参与赌博的有20多个人,我不认识。529日的赌场我只知道有一个点子公司,具体几个人我不清楚,玩的一个人体型较胖,年龄30左右,身高170左右,我不是点子公司的。我就参与了这一次。

4)尚某某的供述:2018528日下午万家忠联系我说有个赌博的场子去熟悉情况,他就拉着我去了和平镇,玩了几把就回白银了。529日万家忠说去做点子公司,多准备点钱。之后我和万家忠、王琦凯就去了,在南山路我们跟了一辆白色的金杯车去了赌场,在场子我觉得万家忠手气好,就让他代表公司玩,我在旁边坐着也参与了赌博,但是跟点子公司没有关系,玩了一会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赌博的形式就是摇骰子押单双,点子公司的钱全部是我自己掏的。点子公司就是没人要点数的时候必须是点子公司的,如果有多数人猜单或全部都猜单的情况,点子公司只能要双,如果开出的是双,说明点子公司赢钱,如果不是就由点子公司赔钱,我们点子公司是两万元的公司,钱都是我出的,赌场里面规定了我们点子公司只能在赌场里玩一个小时十分钟,不管输赢到时间就得下场让其他点子公司参与玩,万家忠在公司里面说白了就是开车当司机的,再就是在赌场里操心。这个场子谁组织的我说不上,我做点子公司参与赌博就这一次。我在兰州这边就玩过两次,每一次都是杜某联系的,第一次在龚家湾的一个山上,是我和万家忠去的,后面一次就是和平的这一次。除了我们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点子公司我不清楚。我是点子公司的,准备了两万元。当时我拿出一万元在台面上,后来玩了几把,点子公司在台面上赢了大概一万块钱,具体数字我也说不上。在兰州龚家湾的时候有两个点子公司,一个是黄某的,还有一个我不认识,被抓的时候这个点子公司没有来。

5)程某(绰号“瘦子”)的供述:20185月份的一天,“老满”让我给金崖的“老大”打电话,下午去他那里,让我把凳子拉上,我就去了“老满”那里拉凳子,之后去布置了一个彩钢房,布置之后“老满”等人来了,我才知道是赌博,让我在门口等着,完了给200元钱。后来又过了几天,“老满”让我去龚家湾的一个地方,让我打电话联系,之后我也联系布置了,还是给我200元钱,后面“老满”又让我联系一个水源村的库房,还是他们来赌博,后来还是在水源村的另一个地方赌博,还有就是和平的这个库房,赌了两次,场子都是我布置的。“老满”就是赌博的组织者。场地都是“老满”找的,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我在赌博的时候站岗放哨了,有车和陌生人来我就给“老满”打电话通知。每次参与的人有20多个人,人员大多数是固定的。我在赌博中是打前站的,赌博场地联系好之后,我就提前布置场地,开始之后我就在外面看着,其实就是哨兵的事情,场地的桌椅都是从“老满”(杜某)那里拉的,我一共布置了6次场地,和平镇被抓的那一家,金崖镇山根一次,黄河边一处库房,七里河区的一户人家,还有皋兰县的两个地方。我都是用我的车拉的,车牌甘A725R0。场地费每次都是杜某给的。“老满”是让我五月份开始布置场地的。赌场里面的哨兵我管理。每次的场地都是我联系的,“老满”把电话给我,让我打电话,我就联系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杜某李某黄某程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尚某某对部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提出异议,称其不是点子公司。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积极组织和联系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某尚某某以点子公司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并参与赌博,被告人程某明知是聚众赌博,而多次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亦已构成赌博罪。对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李某黄某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李某黄某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案发后,公安机关给予被告人杜某李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给予被告人黄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已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给予被告人尚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实际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部分,剩余7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部分,剩余7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部分,剩余6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尚某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部分,剩余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在娟

            

人民陪审员    丁菊玲

一九年五月十日

       郭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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