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天良,继父猥亵女儿,法必惩,获刑三年
作者:陆建民 发布时间:2009-10-25 20:07:51
近日,被告人王新民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新民乘其妻子不在家之际,将其继女张某(11岁)压倒在床上,脱掉张某的裤子,对张某进行猥亵。
2009年7月15日的早晨6点左右,被告人王新民乘其妻子到地里收庄稼之际,将还未起床的张某压在床上,恰被返回家取工具的其妻子看见,王新民遂停止其猥亵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民目无国法,违背儿童意志,强行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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