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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6-03-19 15:54:39


  内容摘要:媒体行业的迅速崛起和发表言论途径的多样化,一方面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便捷通畅的渠道,有利于公民第一时间了解社会新闻事实并及时迅速地表达自身观点和态度,另一方面起着对各种司法进程进行舆论监督的作用,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惩恶扬善,有效实现司法公开和审判透明,进而维护司法公正。毫无疑问,司法判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用客观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严格依照法律解决纠纷,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追求司法的公平正义。由此观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在追求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然而,就司法实践来看,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提高自身的关注度,往往不基于客观事实,肆意对案件的情况进行渲染和炒作,甚至诱导公民在网络上形成舆论热潮,左右司法判决,最终无疑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干扰。倘若不寻求针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媒体审判”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将不可逆转。因此,探究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寻求正确处理媒体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合理构建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法制化  责任追究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时代给信息传播带来的巨大冲击,媒体也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着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大众在已然妥善处理好自身的生活水平同时,借助于日益宽松的媒体舆论环境,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大量的社会热点案件通过电视、 广播、 网络等媒体的报道, 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成为舆论风暴的中心。一方面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义不容辞地担负了进行舆论监督的任务;另一方面,司法决策者为改善自身在公众中的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度,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司法透明度, 对包括媒体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持开放欢迎态度。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不仅有效的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 使司法审判公开落到实处,而且防治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但是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并不是永远的相安无事,当媒体监督演变为媒体审判时,当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有违客观公正甚至干涉和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时,媒体监督和司法活动的冲突就会凸显。因此,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负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舆论监督是表达公民心声、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社会权利。媒体通过对各种司法活动进行电视报道和新闻采访,披露其进展,代表公民对其进行监督,也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体现,很好地抵制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我国的公民司法权利有很好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价值,就是以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

  首先,权力的易被滥用性和易生腐败性决定了必须要有监督,而体制内的人大监督、纪律监督、检察监督等,还不足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表现形式的现代民主权利,对公权行使的感受更直接,表达更便捷,影响更广泛,任何公权行使机关都不能漠视。

  第二,司法信息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以公开促公正是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公开的应有之义不仅是对当事人公开,还包括对社会、媒体公开。司法裁判的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名誉、财产、自由甚至生命,更与公众对维护社会秩序、追求公平正义的期盼息息相关。而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过程进行客观、详尽的报道,把“神秘”的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三,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容易被限制或者被剥夺,而法定的救济渠道往往又不能及时纠偏。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以独立的第三方的身份作必要的报道,既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对弱者权利的舆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全社会人权状况的晴雨表,任何时候都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首先,媒体监督道德化立场与司法行为理性化、 中立化立场的差异,导致媒体监督形成的 “民愤或民意” 可能形成舆论审判。

  媒体监督更多的是以社会道德为基本立场,以 “社会

正义捍卫者” 的身份来评说司法行为,而且,道德较之法律有更广泛的认同基础,打 “道德牌” 也更容易激起民众的反响。但是,司法裁判对于事实的认定遵从严格的程序过程和严密的证据规范, 一切不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资料将排除在司法裁判之外,法官只依靠证据来认定事实,因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差异。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 “民愤或民意” ,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此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舆论审判。当审判人员审判案件不是遵循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考虑此之外的因素时,法院的公正性、 独立性、 权威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第二,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冲击司法权威。

  媒体报道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公众法律素养低,易受影响。一方面无论记者、 评论员在报道时多么刻意地保持中立的态度,他们都会在报道中影射某些个人观点。而这种立场一经大众媒介的传播方式表现,便会在不自觉中影响大众的判断力。公众很容易把新闻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认识与态度误认为是 “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公众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往往倾向于从大众情感、 社会伦理和传统道德的角度出发,形成一个非法律职业化的实体性预判,然后对司法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作出一个道德评判。公民的道德评判与媒体的道德立场一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舆论,会对司法机关的审判产生巨大的冲击。 在一些案件审判的过程中, 部分不负责任的媒体过分追求经济上的效益,不分措辞地对司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因其非法学专业性的法律评论而对社会大众产生了误导。形成了不符合实际的网络舆论,这给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并最终影响了司法公正。甚至使法院脱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审判基本原则,而变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博弈,且最终总以法院的妥协为结局。这种消弭纠纷的方式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不利于法治统一性与正当性的维护,偏离司法正义的本意。

  第三,随着近年来传媒渠道的日益多样化, 公众参政议事积极性的提高,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也不断加深。然而,相当一部分媒体并不是本着宣传法治,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而进行客观的报道,以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方式使媒体监督向媒体审判滑变。不仅混淆了大众的试听, 更加导致了公众对司法的失望, 严重阻碍了法治进程。

  三、建构良性互动的媒体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顺利实现

  司法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国家的保障性权力, 而媒体作为监督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权的运作正在产生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 我们必须看到,媒体就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有利于司法公正,而一旦缺乏制约也会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怎样既守住底线、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正确履行好对司法公正、廉洁的监督责任,应当成为媒体和司法机关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

  首先,司法部门应该加强自律,在接受媒体监督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相关的审判制度,构建司法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以便于有效配合媒体进行监督,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此同时,政府应畅通并完善网络参与渠道与制度规范,政府应该积极履行引导公民理性参与网络的职责,使公民都能理性地看待网络世界中的事物,进而形成共同的社会价值观,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进而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二,以审判公开来保证媒体的监督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我国,审判公开是行使媒体监督的一种主要途径。这条宪法性原则保障了媒体监督的行使,使其有法可依,不受侵犯。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顺利实现的要求,而审判的公开又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二者相互促进。

  第三,法官应坚定自己的中立立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但媒体的报道,又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舆论的热潮。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法官应坚定自己的中立立场,这不仅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也对法官的心理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法官面对舆论,要有坚持自己的判断力并且不受他人意见影响的魄力,不能毫无理由地屈从与舆论的导向。无论媒体的宣传力量多么强大,群众的反应多么强烈,证据的证明力始终是法官定罪量刑的标准和依据,法官不应当被媒体的言论所左右而失去其裁判案件的中立地位。

  第四,注重媒体监督的法制化,确立新闻工作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当前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新闻媒体在不断追求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得到有效监督,注重实现媒体监督的法制化,准确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媒体部门应该让同时具备法学知识和新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法制新闻报道,设立专职的法制记者,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报道的范围以及发表意见和看法的程度, 防止媒体审判的出现。作为新闻工作者,应当对案件的报道负责,其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报道记者的责任,形成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第五,限制媒体过度介入司法,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 应坚持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应注意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 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司法的公平正义与媒体的监督批评缺一不可。在司法独立公正具有良好制度保障的国家,法官本身能秉持中立、公正的理念,依法解决各种纠纷,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地惩罚违法犯罪,并能自觉防止受到媒体舆论的不良影响。在新闻媒体言论自由得到良好保障的国家,新闻媒体秉持着自由、正义的理念,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社会见闻,使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民主精神得以彰显。调和两者的冲突,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障,更需要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的相互信任、自制、协作。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良性互动的达成,对构建法治国家、理性社会而言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张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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