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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形式

  发布时间:2015-05-29 15:34:59


  文章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民主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理念  审判方式  司法建议

  一、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这为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因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司法权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人民法院只有通过积极履行职能,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大潮中来,才能在当前社会大背景下有所作为。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司法目标,这也正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与形式

  (一)转变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思想指导行动,正确的思想有利于各项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曾经,我国司法过分强调司法中立,部分法官机械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为调查取证是当事人的事情,法官依据法律事实进行裁判就可以了,致使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败诉后无法服判息诉,反复上访;部分法官认为,法官 “坐堂问案”才能保持绝对中立,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裁判案件,不应过多调解和稀泥;部分法官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就地办案、巡回办案,缺乏认识与主动,不愿意主动扑下身子到群众中间去化解纠纷。旧有的司法理念影响虽然提高了“当庭宣判率”,但是上诉上访多了,“息诉罢访难”了;一味推行“法官居中裁判”,让群众感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了,与群众沟通的机会少了,群众对法律情感认同变少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虽然明确了,但是因群众不知、不懂或不会举证,致使有理无据的官司败诉,群众因此对法官、法律均产生信任危机,由此不仅抗拒执行,甚至还走上了漫漫上访之路,给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定因素。因此,转变司法理念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客观情势所需。转变旧的司法理念,就要转变工作拖拉,对待当事人不热情、不耐心等群众观念不强的问题;就要改变机械办案、不愿做、不会做群众工作,案结事不了等大局意识不强的问题;就要改变审判和执行行为不规范、办案效率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就要改变司法不廉洁的问题。归根结底,要树立新的司法理念,就要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就要变“坐堂办案”为巡回办案,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的诉求,全面贯彻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切实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

  (二)抓住审判重点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

  1、积极推进审判管理创新。

  法院既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许多矛盾纠纷最终都要诉至法院来解决,因此,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是社会矛盾的晴雨表,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均衡器和稳定器。因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佳切入点就是确保法院所受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2、妥善转变案件审理方式。

  过去一段时间,法院曾要求案件受理后要“一步到庭”,要争取尽可能“当庭宣判”。这样虽然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透明度,但凸现了法律效果,却丢了社会效果。有些案件虽然判决了但事未了,当事人上诉、上访增加。不但加大法院接访工作压力,而且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其实,多些大局意识,多做些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俯下身子与群众沟通,有些案件是可以调解结案的,有些不稳定因素是可以消除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和谐司法、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原则,就是要求我们转变司法理念,要高度重视案件调解工作,始终把调解工作放在优先地位,把调解工作作为结案的前置条件,尽可能调解结案,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

  (三)强化司法主体创新。

  司法主体创新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参与司法主体创新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更多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发挥多主体、多渠道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走司法工作为了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路线。同时,可以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积极行使司法释明权。

  我国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法律与诉讼知识缺乏,加上受到现有物质条件的限制,没有实行强制代理制度,不少案件当事人因行使诉权不当,如诉请不当、不懂得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时限、不明白案件审限的规定等情况,造成当事人对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不满,服判程度低,上诉、申诉率畸高不下,缠诉、涉诉上访不断。为了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减少诉累,促进案结事了。法官要转变抗辩制审判模式带来的消极被动的思维模式,加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促进矛盾纠纷及早解决。

  (五)加强司法建议与司法宣传。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包括对人大立法、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法建议,向行业协会、企业提出管理建议,向政府行政部门提出规范行政行为的建议等。人民法院发挥专业特长,通过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引导社会行为规范化运行

  我国社会法制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司法土壤有待培育,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人民法院除了通过审判案件打击犯罪、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外,还肩负着普法、送发下乡的责任。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扩大加深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增强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彻底性,是人民法院推卸不掉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司法宣传工作也十分重视,通过法律咨询活动、编制典型案例、上网裁判文书、制定诉讼知识宣传手册、法官释明等宣传方式,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对提高司法权威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总而言之,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创新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既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也是法院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我们要以“三项重点”工作为核心,不断创新思维,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功能,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等编著:《社会管理学概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2)江必新: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4页。

  (3)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4)苏力:关于能动司法,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第10页。

责任编辑:张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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