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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无大小 态度很重要

发布时间:2015-11-23 17:23:02


榆中县上花岔乡某村村民魏某(女),与榆中县园子岔乡某村村民田某(女),均已过不惑之年,闲暇之时常去上花岔乡街道健身广场跳舞,后来因争抢跳舞地域发生争执,起因很单纯,过程很激烈,双方不依不饶,连续三日双方以恶毒言语相互谩骂,相继发生轻微肢体冲突,骂架处于劣势的魏某在开战之时将田某的谩骂做了录音,魏某以原告身份将田某作为被告,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贡井人民法庭,魏某称被告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跳舞秩序,在大庭广众之下使用污言秽语谩骂,致使自己名誉受到侵害,特以具状诉求被告田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田某应诉答辩中称,原告魏某的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旁观之人来看,无聊荒唐的事情,局内人闹得风起云涌不可开交,贡井法庭办案法官自受理之始,调停劝解均不奏效。开庭之日,双方均有数量相等的证人出庭作证,名为作证,实为助阵,势均力敌,剑拔弩张。

民事案件形形色色,同一案由,案情千差万别,就案办案,机械办案,都可结案,关键在持何种态度。法官审理案件,立足民生,定纷止争,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本案起因小到不足挂齿,却闹得天翻地覆,广场舞原本丰富民众业余生活,锻炼身体,调节不良情绪,增进和谐,在本案中完全倒行逆施,都是同村邻舍,好事弄出恶果,因为跳舞拉帮结派,骂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完全失去了跳舞的意义……

庭审之时,办案法官再次深入浅出解释什么是名誉权,什么样的行为就是对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对他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都应负法律责任。办案法官语调时而严厉时而缓和,站在同村村民如何看待这一矛盾纠纷的角度语重心长地进行梳理调解,原、被告双方才反省到自己行为过失,言语过激,不该粗俗蛮横,相互道了歉,握手言和,当庭撤诉。一桩风高浪急的民事纠纷就在原、被告相互歉意的氛围中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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